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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与法律制度配置

    孙光焰

    2012-05-01

    978-7-5161-0834-5

    287千字

    3

    公司 企业管理 公司法 研究 中国

    本书从现代科技革命背景下股权结构和股东类型的新变化、经济全球化浪潮、制度依赖与变迁、政治民主理念、和谐社会思潮等多个研究视角全方位立体透视了公司治理法律制度。重点研究了以下内容并得出了以下主要观点。第一,从古典企业到现代企业制度演进的历史角度,全面考察了现代公司制度兴起的历史必然性,并从现代企业制度所具有的不同于古典企业的独特之处,论证了公司治理产生的根源。认为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分散化是公司治理产生的经济根源,现代公司机关的分权性是公司治理产生的政治根源,现代公司经营的代理性是公司治理产生的道德根源,现代公司责任的多元化是公司治理产生的思想根源。第二,对公司治理的理论分析框架进行了全面地历史地动态考察和梳理,论证了公司治理的理论起源及其理论分析起点。主要从公司治理产生原因的经济学理论解释中,重点分析了三种最具代表性的公司治理理论分析模型:威廉姆森的有限理性假定与机会主义假设模型、伯利—米恩斯的两权分离—委托代理问题模型和钱德勒的职业经理人内部控制模型。通过对这些模型的分析考察提出了公司治理的本质是在放松管制背景下国家对公司自治的必要干预和适度管制的观点。第三,对公司治理本位的争论进行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辩证分析。对比考察了两种对立的公司治理本位理论:股东本位观和利益相关者本位观。一方面,分析了股东至上主义形成的历史逻辑起点,重点考察了股东至上主义的几种最具代表性的理论解释:主观风险偏好差异说:一个主观的辩解;团队可监督性差别说:一个纯技术的解释。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合约理论解释:一种客观的解说和讨价能力差别说:一种实证的分析。另外,也分析了利益相关者主义产生的时代背景,在众多的利益相关者本位理论如经济民主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以及人力资本专用性理论等中只对其中最具解释力的人力资本理论进行了重点评论。并通过对这两种公司治理本位理论所对应的两大公司治理模式即单边治理模式和共同治理模式的法律上的回应及其各自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难题,认为单纯的股东本位不足以有效解决公司治理的全部问题,而单纯的利益相关者本位则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只有以股东本位为核心同时适当兼顾最具相关性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才是公司法和公司治理改革应有的理念和方向。第四,通过不同法系公司治理模式的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论证了不同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类型决定着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特征和公司治理的各自难题。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资本市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公司治理的重点是所有与控制的分离所导致的内部人控制和做假账,如美国和英国;在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公司治理的重点则是控制股东利用公司侵害中小股东、银行等债权人、雇员的权益,如德国和日本,所以在这些国家,银行和员工广泛参与公司治理。正因为如此,我们提出了资本结构和融资结构是形成不同治理模式的经济基础,股权分布结构和股东类型结构构成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的观点。明确了两种典型股权结构和股东类型下的公司治理的不同重点和难题:管理层对股东的代理问题和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代理问题。第五,股权分置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大基础制度缺失,长期以来扭曲证券市场定价机制,使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机制。股权分置改革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的基础性制度变革,其本质在于消除影响资本市场功能的制度性障碍,推动资本市场运行机制的转换。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的“第二次革命”。对价是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监管层、大股东、公众投资者、经济界金融界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等在对价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并直接导致股市产生重大波动。正确认识对价的法律性质,准确把握支付对价的法律依据,关系到股权分置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的大是大非问题,也事关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关系到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预期和对未来投资的信心,从根本上说,关系到证券市场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要准确把握对价的应有之义,就要从改革的大背景下思考,从股权分置改革的意义上去理解,同时看到在改革中,政府、非流通股股东、流通股股东等市场参与各方在社会经济制度变革、资本市场制度改革中各自应承担的历史使命、责任与义务的高度去理解。我们认为,对价的本质就是改革的成本,谁支付对价就是谁支付改革的成本,这是对对价的定性分析;至于非流通股股东支付了多少对价,流通股股东得到了多少利益,其本质是非流通股股东承担了多少改革的成本,即是改革的成本在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具体的分担情况,这是对对价的定量分析。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一方面扫除了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化与多元化的制度障碍,另一方面提供了机构、法人股东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同时,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还为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基础平台,引起了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的新变化。第六,提出了公司治理诉讼机制的观点,即通过强化法律责任,落实责任追究来加强公司治理。特别是提出要强化大股东的责任,并通过股东和债权人诉讼来进行责任追究。这在我国尤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董事责任追究方面,重点考察了日本的立法变迁。认为公司立法要服务于经济发展,董事责任立法的缓和抑或严格要与宏观经济发展状况相契合。日本对董事责任追究的缓和抑或严格的调节是通过直接调控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激励或约束的要件的适时修改来间接完成的。伴随着日本经济由战后重建到高速起飞后泡沫经济破灭再到长期低迷,董事责任则经历了由放任到严格再到适度缓和的过程。对应地,则通过对股东代表诉讼由严格限制到大力鼓励再到适度限制的立法发展来调控。但日本经济在腾飞时期忽视了董事责任的控制,积弊之深导致公司治理严重失灵,直到经济泡沫破灭后,才严格董事责任追究,秋后算账反而又阻碍了经济的回暖,面对各方强烈批评又不得不放松和缓和责任追究。这一教训值得我们深思。我国当前是否正在重复日本的故事,我们应当保持警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设计而言,一方面要对代表诉讼的提起进行恰如其分地激励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又要时刻防止代表诉讼的滥用以将其消极作用压制在最小的空间内。这便成了各国公司立法十分棘手而又无法回避的一个难点。通过对现行董事虚假陈述责任制度的考察,认为纵观天下法律一般只倾向于实现连带责任的救济功能,而不在意或者有意无意中淡化连带责任的惩罚功能和威慑功能。认为后一个问题是侵权者内部的事,法律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预。我国现行董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连带责任制度的安排一般都止于责任的认定,忽视或者说漠视责任的具体分配,特别是责任的最后承担者。谁是最后的掏腰包者,恰恰是侵权责任的功能实现及价值取向的集中反映。如果在公司承担最后责任的情况下,连带责任就演变成了单纯的公司责任,也就成了应当承担责任的公司幕后决策人逃避责任上演金蝉脱壳的工具,导致公司治理机能的完全丧失。在公司内部,连带责任只在同质性主体之间适用其作用才能发挥得淋漓尽致,所以只应在董事之间、股东之间适用连带责任并要明确其各自的份额,而在董事、股东、公司之间不能适用连带责任,只能适用补充责任并明确其顺位。第七,面对构建和谐中国和和谐世界的和谐社会理念的要求,将公司治理的变革置于对和谐社会构建的回应以构建和谐公司。结合本土资源,充分发挥党组织、行业协会、工会、职工及职代会参与和谐公司治理构建,并基于分配公平理念,将公司治理作为一种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其构建和谐社会的独特作用和有效路径,这是本研究成果的最大特色之一,从而填补了公司治理在这方面研究的空白。和谐社会是人际关系平和的社会形态,人际关系平和的关键是各利益相关群体能够获得表达的渠道,能够施展他们的影响,社会具有保障他们表达和施展影响并最终能予以平衡的机制。从国家意义上讲,多元的利益诉求可以通过建立人民代表大会、社会政党等共同参与的模式达成。但是,作为微观层面的企业,在传统的公司治理的内部结构设计中,资方“所有权”的派生形式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模式,诸如职工利益、公共利益等多元利益诉求和影响机制却难以建立。以此为立意着重讨论了在和谐社会之下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会、行业协会、职工等组织和利益主体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基于分配公平的高管和职工薪酬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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