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
董勤
2018-12-01
978-7-5203-3668-0
320千字
气候变化 影响 中国 对外政策 研究
“冷战”结束后,世界格局出现了重大变化。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试图塑造由其独霸全球的“世界新秩序”。与此同时,欧盟和日本等也争取在世界政治舞台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一些发展中大国快速发展起来,成为“一超多强”世界格局中的重要力量。随着全球两大军事集团紧张对峙格局逐渐消除,国际社会开始把非传统安全问题提到国际政治议事日程上来。2005年,联合国发布题为《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的秘书长报告,对安全的概念、种类和特征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和总结,标志着非传统安全正式成为国际政治议程中的重要议题。“冷战”结束后,国际气候谈判与合作对世界各国的权利与义务所产生的影响在不断加大。大国为维护本国的国际利益和国内利益,开始围绕气候变化问题展开国际博弈。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开始切换到2012年后国际行动安排上来。由于大国之间围绕2012年后碳减排方案的分歧加剧,国际气候谈判一度陷入僵局。在21世纪初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气候变化第三次评估报告之前,气候变化的科学不确定性一直是科学界和国际政治界广泛关注的问题。2001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其第三次评估报告。报告不仅很确定地指出,从1861年以来全球平均表面温度上升了,还对此前长期困扰科学界的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应。2007年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了其第四次评估报告,从生态、食物、健康和水资源等方面对气候变化对人类的存在性威胁进行了阐释,为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进程提供了科学基础。此后,欧盟率先在国际层面提出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的政治动议。欧盟在一些重要的国际场合积极向国际社会宣传其对气候变化安全的观念和主张,尤其是在安理会与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相关话语凸显气候变化的存在性威胁,努力影响国际社会对气候变化安全含义的认知,推动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的政治议程。与此同时,一些联合国组织与机构对气候变化安全化进程也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2007年4月,安理会召开以气候、能源与安全为主题的公开辩论。2009年,联合国发布题为《气候变化和它可能对安全产生的影响》的秘书长报告,从多个角度分析了气候变化与国际安全的关联性,集中反映了国际社会成员在气候安全问题上的认知。在2011年7月的安理会第6587次会议上,超过90%的代表在发言中明确表态,认为气候变化是一个安全问题,表明气候变化安全化施动者所提出的相关观点已经得到了作为听众的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广泛认可与支持。2014年11月12日,中国与美国发表了《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明确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将增强国家安全和国际安全,反映了南北大国在维护气候安全、开展国际合作方面所取得的重大突破,为国际社会针对气候安全采取全球行动奠定了重要基础。2015年11—12月,在巴黎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更加突出了气候变化安全威胁的严峻性和应对行动的紧迫性,把气候变化界定为人类社会的“紧迫威胁”,并制定了打破常规的行动方案。2016年11月4日,《巴黎协定》生效,标志着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的国际趋势基本形成。随着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的国际趋势逐渐形成,很多国际行为体的气候外交策略也随形势发展而调整。这些国家或是根据国际和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重新权衡利益得失,并在巧实力外交理念指导下及时调整气候外交立场和政策;或是高度重视国际行为体之间在气候安全认知方面的互动关系,努力提升自身在国际安全事务中的话语权威;或是从道义、科学和法理等角度为自己的主张寻求依据,增加自身对国际规范的塑造力。这些国际行为体的做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气候变化安全化对国际气候谈判产生三方面影响:国际气候谈判的政治逻辑发生重大变化,安全优先的理念逐渐成为国际共识;现行国际气候谈判程序机制面临重大挑战,很多国际行为体开始要求在安理会框架下谈判并决策气候变化问题;随着国际社会气候安全认知的深入,进一步降低地球大气层中温室气体浓度的要求将更为迫切,新兴发展中大国的减排压力将进一步加大。在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的国际趋势中,中国气候外交面临三方面的重大挑战:如何对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是否符合中国利益做出更准确的判断并据此确定中国的基本立场;如何在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进程中建立话语权威;如何在气候变化安全化进程中提高对国际气候规范的塑造力。针对气候变化安全化进程对国际谈判的影响以及中国所面临的挑战,中国气候外交的总体应对思路是坚持把全球利益和本国利益紧密结合起来的多边主义外交理念,在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与合作中成为一支更加聪明的力量。从更具体的角度看,中国需要更加聪明地寻求本国安全关切与他国安全关切的交汇点,提升气候安全话语权威,加强对国际气候安全观构建的引导能力。与此同时,中国还需要更加聪明地寻求本国战略利益与他国战略利益的交汇点,提升对国际程序性规范和实体性规范的塑造力,推动构建有利于全球气候治理合作共赢的国际规范体系。在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的国际趋势基本形成之后,随着气候变化科学研究、国内外安全理念以及气候安全认知的不断发展变化,中国对气候安全的外交表态也应当随之而完善。中国应当以新安全观为指导,从气候安全问题的形成根源、基本特征以及应对气候安全挑战的基本框架等方面向国际社会系统阐释中国认知与理念。首先,中国应向国际社会明确指出,气候安全问题是全球发展南北失衡的产物;其次,中国须向国际社会阐明,气候安全是一个需要国际社会合作应对的共同安全问题;最后,中国须向国际社会阐述气候安全只有在可持续安全模式下才能得到根本解决的理念。在气候变化安全化的大背景下,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际行为体多次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等国际重要会议上要求安理会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干预措施,实质是要求让安理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扮演国际最高组织的角色,成为解决气候安全问题的最后决策机关。对此,中国在气候外交中须以科学事实、法律规则和国际原则为依据,反对安理会干预气候变化问题,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平等决策权利。多边平等协商程序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设定的处理与履约有关问题的机制。在气候安全问题上,国际社会成员在观念和立场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差异,只有坚持多边平等协商的气候安全决策机制,才能有效加强不同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形成全球合力,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这个全球性的安全挑战。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必然导致打破常规,建立新的国际规范,以更加有效地应对气候变化安全挑战。要落实《巴黎协定》所确定的行动目标,很多更加具体的国际气候规范亟待制定。与此同时,国际社会在很多相关问题上仍然存在重大分歧,一些国家的气候政策摇摆又为国际气候规范的制定增加了不确定性。中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气候规范的制定中需要积极发挥引导作用,提高对国际气候规范制定的塑造力。维护全球气候安全,归根结底还是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未来国际气候规范制定的核心环节在于,如何形成有利于维护全球气候安全的国际气候技术合作规范。在当前形势下,气候变化技术的国际推广和应用面临着知识产权方面的障碍。尤其对于是否需要制定气候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国际协议来促进国际技术转让的问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尖锐的分歧。中国在外交工作中应抓住气候变化问题安全化的重要契机,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制定气候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协议,帮助发展中国家尽快掌握更多的先进气候变化技术,促进《巴黎协定》有效实施,为促进全球气候安全问题得到根本解决做出应有贡献。感谢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雾霾监测预警与防控”的支持!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