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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年人的“留”与“流”:城镇化进程中特殊老年群体研究

    李芳

    2017-05-01

    978-7-5203-0616-4

    307千字

    13

    农村 老年人 社会保障体制 研究 中国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也是21世纪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都提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任务。我国于1999年迈入老龄社会,人口老龄化迅猛发展。2015年年底,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22亿,约占总人口的16.1%。据预测,到21世纪末,人口老龄化都在高位运行。人口老龄化不仅带来了老年人的赡养、医疗、照护、精神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带来了全社会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方面的问题。因此,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成效,“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百姓福祉”。“十三五”时期,既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推动老龄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对人口老龄化,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树立新理念和新思维。一是全社会树立全生命周期养老准备的意识。从个体来看,前老年时期积累的健康、经济、人脉、生育等养老资源,是老年人应对老年期问题最重要的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是老年人的养老本钱。从社会整体来看,全生命周期的过程涵盖各年龄人口群体,基于代际公平和全人口视角为老龄化做准备。如养老金的准备通过提高年轻人的劳动生产率和老年人的经济参与率来进行,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支出通过对全人口的健康投资来改善。二是全社会树立健康老龄化观念。健康老龄化,不仅指身体健康,还有更丰富的内涵,既包括身体、心理和道德三方面有机组合的生命健康,也包括生存环境、遗传基因和生活方式三因素有机组合的生态健康,还包括全人口的全民健康。健康是自理自立的基础,意义十分重大,既可以减少人口老龄化条件下经济社会运行的成本,还是人力资源有效开发的保障。三是全社会树立积极应对老龄化思想。要积极看待老龄社会,积极看待老年人和老年生活,努力挖掘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发展带来的活力和机遇。积极应对老龄化,对老年人个体来说,就是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对社会来说,则是积累老年人力资本、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收获老年人口红利。积极应对老龄化表达了一种新的老年观,态度积极、身心健康、有一定知识、技能和经验的老年人,始终是社会和家庭的宝贵财富,不能把老年人口完全看作是负担、包袱和问题。第二,坚持把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统一起来。人口老龄化是世界性问题。2011年联合国报告指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超过7%的国家有76个,到2050年则可能超过150个,人类社会将全面进入老龄化阶段。我国正处于快速人口老龄化阶段,现有的诸多问题还只是老龄社会矛盾的“冰山一角”。欧美日等发达国家进入老龄社会早,也面临诸多问题。可以说,迄今为止,全世界还没有一个美好、理想的应对老龄化社会样板,仍需要全人类共同努力去探索。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必须把立足国情和借鉴国外经验统一起来。一是正确把握我国的人口国情。其中,有四个方面尤为值得重视:(1)绝对数量多。预计到2053年时,我国老年人口总数比发达国家老年人口的总和还要多出1亿人。(2)发展速度快。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从10%提高到30%约用41年,走完欧美发达国家上百年才走完的人口老龄化历程。(3)传统养老文化。爱老敬老、养儿防老的文化传统与西方文化迥异,成为破解老龄社会问题的文化力。(4)未富先老、未备先老。这些特殊的人口国情,既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必须充分考虑的,也是研究借鉴国外经验的“普照之光”。二是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加强与国际对话。密切关注全球迈入老龄化时代发达国家面临老龄化风险的形势;全面分析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的过程,正确评估各个时期的关键应对之策,以吸取其经验和教训。探索在全世界范围内合理分散我国老龄化风险的有效对策。第三,在统筹贯彻“五位一体”建设总体布局中抓好关键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要促进现代化事业各方面协调发展。人口老龄化意味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体结构会发生根本性变化,将给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带来深刻影响。因此,在“五位一体”建设总体布局中抓好关键工作,是推动人口老龄化条件下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在政治建设领域,日益增多的老年人形成基于年龄的庞大群体,会对国家职能、政党制度、政治参与、政治力量格局等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因此,要做好三项关键工作:一要建立权威的常态统筹机构。整合人口计生、民政、公安、卫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相关职能和资源,为统筹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重要的体制、组织和资金保障,切实提高顶层设计水平和统筹谋划力量。二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机制。厘清党委、政府、社会、市场、家庭、老年人各主体的责任边界,其中最重要的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同时各主体协同参与、凝聚合力。三要加强老龄法治建设。注重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老龄工作;从法律上进一步丰富、充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强化老年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加快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比较完备的老龄法治体系。在经济建设领域,人口老龄化对我国经济增长潜力与活力、经济运行成本、宏观经济安全等会形成冲击。因此,一要深入研究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带来的全面而动态的影响;探索人口老龄化条件下的经济结构优化和持续经济发展之路。二要大力发展老龄产业。我国老龄产业市场潜力巨大,但基础薄弱。要重点发展健康、宜居、金融、文化等主体产业;高度重视研发核心老龄科技,抢占全球老龄产业市场份额;提高老年人支付能力,完善老龄产业发展环境,精准扶持重点产业,优化老龄产业结构,推动老龄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三要开发大龄和老年人力资源,将低龄健康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纳入人才强国战略。老年人力资源是老龄化社会赖以发展的重要资源。通过加强老年教育和继续教育,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为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搭建广阔平台,帮助他们实现自我价值,释放老年人口红利,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在社会建设领域,人口老龄化带来老年型人口结构与年轻型社会结构的失衡,对家庭结构、文化教育结构、社会治理结构等形成冲击,还会弱化家庭功能、加剧代际矛盾、加重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负担等。因此,一要完善养老、医疗保障制度,重点建立长期照护社会保障制度,以应对个体老年期的贫困、疾病和失能风险。充分利用2025年前的战略机遇期,建立和完善养老、医疗和长期照护三项制度,确保适应中重度老龄社会的要求。二要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发挥社区养老服务对居家养老的支持功能,建立完善居家养老的支持政策;养老服务应该包括相当比例的福利供给和公益服务,彰显社会主义本质,也包括一定比例的市场选择的老龄产业,“政府之手”托底救急,“市场之手”优化供给,两者形成互补共赢格局。三要完善家庭养老支持政策。进一步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探索建立以家庭为中心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通过税收、津贴、弹性就业、住房等优惠政策支持家庭养老,减轻家庭养老负担;鼓励和支持老年人随子女迁移或流动,一方面完善户籍政策,适当放宽父母投靠子女的落户条件;另一方面对于没有迁移户籍的流动老人,可纳入流入地社区管理对象,开展针对特殊困难的流动老人家庭的帮扶服务;加强家庭美德教育,促进互敬、互爱、互助家庭氛围的形成。四要推进代际关系和顺。统筹解决好未成年人、成年人和老年人三大年龄群体间的主要问题,建立科学有效的代际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促进不同年龄群体平等分享社会资源,共享社会权利,共担社会责任。五要加强老年群体的社会治理,推进人口老龄化条件下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六要加强老年宜居环境建设。按照老年友好型建筑设施要求进行居住环境的适老性改造,以及开展新的城乡建设规划。在文化建设领域,人口老龄化条件下代际文化冲突不断加剧,弘扬养老文化和孝文化面临诸多困难,文化服务体系也面临诸多压力。因此,一是培养与科学老龄观相适应的积极老龄文化。重点培养适应老龄社会和战胜相关风险的正向社会心理。二是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三是繁荣和发展老龄文化。重点为老年群体提供质优量多的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吸引老年人积极参与文化活动,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在生态建设领域,生态环境对人的健康影响很大。历经粗放发展期生态破坏的全体人口在老年期面临的疾病风险会在人口老龄化条件下不断放大。因此,一要建立国民健康体质监测体系,对主要由生态问题引起的常见老年疾病建立研发、预防和治疗的支撑体系。二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治理环境污染,建设生态文明,使全人口尽可能享有更长的健康老年时期。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情。面对人口老龄化给国家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要着眼全局,谋划长远,加强研究,科学决策,聚智聚力,确保人口老龄化条件下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李芳在北京师范大学做博士后研究时关注留守老人问题研究,出站后延续这一研究论题,从城镇化视角研究留守老人和流动老人这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特殊老年群体。作为李芳的博士后合作导师,我非常高兴地看到这一凝结她多年研究成果和心血的著作顺利出版,也希望她继续发扬博士后工作期间勤奋努力、潜心研究、勇于创新的精神,多出科研成果,出更好的科研成果。本书付梓之际,应李芳之邀,我欣然写下以上这些话,是为序。2016年7月

  • 中国农村“居家扶助型”养老模式研究

    杨舒

    2020-06-01

    978-7-5203-6043-2

    268千字

    11

    农村 养老 服务模式 研究 中国

  • 乡村振兴战略下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研究

    江维国,胡扬名,于勇

    2018-10-01

    978-7-5203-3409-9

    257千字

    21

    农村 残疾人 社会保障 研究 中国

    本书作者综合运用人口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知识以及实证与规范结合、模型分析等研究方法,在科学发展观、城乡统筹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相关经典理论指导下,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下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这一核心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完善中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顺利推进乡村振兴,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导。

  • 乡村振兴战略下中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研究

    于勇,胡扬名,江维国

    2018-10-01

    978-7-5203-3408-2

    218千字

    15

    农村 老年人 社会保障 研究 中国

    中国已经进人老龄化社会,解决农村养老是我国养老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之所在。乡村振兴是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有效途径,《乡村振兴战略下中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研究》一书共六章,第一章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从文献综述、理论梳理入手阐述了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章阐述了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介绍了传统家庭养老、集体社队时期、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养老模式;第三章探析了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现状及其原因;第四章结合乡村振兴的阶段目标,构建了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评价体系,提出了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阶段目标;第五章论述了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目标的实现机制,借鉴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提出建议;第六章是结论与展望。

  • “互联网+”中国社会救助

    邵祥东

    2019-12-01

    978-7-5203-5356-4

    250千字

    212

    互联网络 应用 社会救济 研究 中国

    一 “互联网+”社会救助的内涵自从我国提出“互联网+”战略以来,民政理论政策研究学者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业务经办机构积极探索“互联网+”与各种社会救助业务的融合发展。“互联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等“互联网+”社会救助的分支领域成为热门研究领域。但是,不少已有研究对“互联网+”社会救助的含义、框架、范畴、趋势等认识和理解有些滞后,甚至存在错误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互联网只是新媒体时代的一种新型网络平台、网络基础设施和技术工具,所谓的“互联网+”社会救助无非就是把这种平台和工具引入线下的社会救助工作中,并不会改变社会救助工作的实质,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社会救助是政府的噱头,对“互联网+”社会救助线下业务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批评,甚至民政系统内部有些工作人员也对“互联网+”社会救助战略存在模糊认识,对“互联网+”社会救助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缺乏信心。概言之,这些观点和判断都没有准确地认识和深刻地理解“互联网+”社会救助的内涵。“互联网+”社会救助的理论与政策含义、研究框架与范围至少有但不限于以下九个方面。第一,“互联网+”社会救助不仅仅是新媒体时代的一种新型平台、基础设施、工具、渠道,它已经成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从事社会救助事业的民间公益慈善机构的一种常态化工作方式,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救助行政管理制度、公共服务体系和业务模式。社会救助物品的智能化、善款的在线筹集与支付、移动智能终端型制的变化都已经使互联网技术工具色彩逐渐淡化。社会救助业务工作出现了颠覆性的变化。例如,互联网与医疗机构融合诞生了远程医疗救助,互联网与善款募捐融合产生了众筹模式,互联网与灾害救援融合诞生了无人机灾害救援,移动通信网络与卫星定位系统融合诞生了灾害救助LBS位置服务,射频识别技术(RFID)与灾害救助融合诞生了寻人救助服务。第二,“互联网+”社会救助业务平台不只是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网站。它也不只限于PC机,还包括移动互联网技术支持的终端。例如,智能手机和技术支撑的微信公众号、客户端、微博;移动互联技术支撑的智能移动终端。2015年,民政部推出的自然灾害社会救助APP系统就是智能手机和客户端软件融合的产物。第三,“互联网+”社会救助不只是将线下社会救助业务放在互联网上而产生的工作形态。它既有互联网深化发展需要社会救助业务融合牵引的必然趋势,又有社会救助业务发展需要互联网支撑的现实必然。两者相互需求,相互深度融合,不再是简单地嫁接,更不是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需要的时候使用互联网,不需要的时候可以抛弃互联网。如今,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组织的运行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以及它支撑的物联网。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不能、不应该也不敢抛弃互联网与社会救助业务的融合。当前,发端于微信朋友圈的谣言给民政部门施加的压力非常大,如果离开了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政务客户端、官方网站,民政部门辟谣难度会增大。第四,“互联网+”社会救助不只是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的业务,它还是需要减灾部门、地震部门、气象部门、海洋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及军队等各部门共同协作才能完成的事业。当前,这些部门也在积极推进互联网与本行业融合发展,民政部门、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与这些部门的联系无法离开互联网。例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的家庭经济核对工作就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金融部门的配合,目前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网络互联合作机制便由此而生。第五,“互联网+”社会救助不只是政府独自大包大揽的事儿,更不是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一家包揽的业务。它还需要互联网公司、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人士以及其他各类企业的鼎力支持。例如,在芦山地震、鲁甸地震、西藏地震、阜宁风灾等灾害救助中,百度、腾讯、新浪等互联网公司在寻亲救人、众筹募捐、位置服务、信息传播、谣言纠正等方面的反应速度及效率都表现出了超越政府的优势,它们的参与正在逐渐改变政府主导灾害救助的原有模式。在汶川地震救助中,腾讯互联网善款众筹平台发挥了重要作用;在雅安地震救助中,百度在寻亲救人、众筹募捐、位置服务、信息传播、谣言纠正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的高度认可。第六,“互联网+”社会救助改变了捐赠资金才是救助的理念。公益慈善机构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募资救助困难群体,但是,筹集善款并非互联网的唯一作用。微课远程教育救助、微信视频辅导救助、在线就业中介救助、“互联网+”农产品销售的技术帮扶救助等都是“互联网+”社会救助的贡献。灾害救助中的远程医疗救助、寻亲救人、位置服务、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信息传播、谣言纠正等也是“互联网+”社会救助的贡献。第七,“互联网+”社会救助不只是民政部门、国内公益慈善机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互联网公司的事业,也是全世界人民的共同事业。如今,我国政府、公益慈善机构和境外一些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了社会救助互援合作机制。如果只将目光放在国内的“互联网+”社会救助融合与发展,而忽视社会救助工作的国际化,则是一种落后的观念。境外一些国家、地区、国际组织也参与了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的国际化发展自然离不开互联网,它有时候不仅是救助资金多少的事儿,更是国家形象和大国责任的体现。第八,“互联网+”社会救助不需要人们纠结于互联网与传统业务的融合逻辑顺序。有研究强调必须分清“互联网+”社会救助和社会救助“+互联网”的区别,认为正确的逻辑顺序是社会救助“+互联网”,而不是“互联网+”社会救助。认为前者是民政部门将互联网引入社会救助业务中,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后者是互联网行业向社会救助业务领域延伸。我们认为,辨析两者谁在前谁在后的意义不大。国家提出“互联网+”传统业务战略并没有强调指出必须厘清两者的逻辑顺序,更多的是强调需遵循“融合、共享、开放、发展”等指导方针和原则。互联网和社会救助业务融合也应遵从这些方针和原则。“互联网+”社会救助的考察视角是互联网企业向线下延伸,进入社会救助业务领域;社会救助“+互联网”的考察视角是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引入互联网,以提升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和业务质量。其实,互联网的贡献远不止这些。近些年来,互联网公司在灾害寻人、善款众筹、远程医疗救助、心理疏导、精神慰藉、远程教育救助、大数据服务、位置服务、信息传播、谣言纠正等方面都发挥了超越政府服务的优势。只要有利于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没有必要非得厘清两者的逻辑顺序。《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定了“8+1”社会救助框架,其中的“1”是指社会参与。互联网企业融入社会救助事业是利国利民之举,实在没有必要纠结于“互联网+”社会救助和社会救助“+互联网”中的哪一个是正确的说法。第九,“互联网+”社会救助不只是一个互联互通的物理网络,也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社会形态,是一种与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新型经济社会形态。与信息化不同,它可以被视为一个被人们主观意识忽略的隐性的互联互通结合体,汇聚了金融支付、信息、新闻、娱乐、物流等在线下存在的各种资源。有研究认为,“互联网+”的本质是以互联网为主的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云计算等一整套信息技术在经济、社会生活各部门的扩散与应用过程。所以,“互联网+”社会救助的本质是社会救助事业的在线化和数据化。这种偏重于技术性视角得出的“互联网+”社会救助本质的论断是不准确的。二 “互联网+”社会救助的研究意义目前,我国的互联网与传统政务的融合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和社会救助的融合也是如此,在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建设和实践工作探索三个方面仍存在很多亟须深入研究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当前,我国已经构建起了多元化社会救助网络体系,具体救助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五保”和“三无”特困人员救助、边缘户救助、重度残疾人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司法救助、就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救急难救助等。这些社会救助类型都与互联网实现了不同程度的融合。例如,互联网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融合诞生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跨部门合作机制;互联网与医疗机构融合产生了远程医疗救助模式;互联网与募集善款融合诞生了互联网众筹平台;互联网与灾害救助融合产生了寻人服务;互联网与贫困人群就业难融合形成了在线就业服务救助。从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互联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互联网+”自然灾害救助、“互联网+”社会参与的融合发展速度相对快一些,效果略微好一些,但是,也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合作机制是多个部门长期努力才构建起来的互联网协同办公模式,但是,目前全国只有少数省级民政厅官方门户网站开通了此项服务。而且各个协作部门将平台使用范围限于政府内部。这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对象、社会组织和公众就无法通过此平台远程办理相关事宜。再例如,微信朋友圈中的很多谣言(郭美美吃低保等),各级民政部门也知道移动互联网对民意的误导力量很大,可是,在全国31个省级民政厅中开通了微信公众号的只有北京市、浙江省、山东省等少数省份;开通微博政务的省份也只有1/3左右;而上线政务客户端的网站也很少;提供无障碍浏览服务的省份也只有上海市和福建省等少数省份。诸如此类的问题还有很多,这些问题不只是技术、资金、建设进度等方面的问题,还有理论、观念、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如今,互联网与社会救助融合已经不再受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一方意愿控制。通过下面这组数据可以了解互联网与社会救助融合速度必须加快的原因。2016年7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7.1亿人,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92.5%。在线政务服务用户规模达到1.76亿,占网民总数的24.8%。其中,通过政府微信公众号获得政务服务的使用率为14.6%,为网民使用最多的在线政务服务方式;通过政务微博获得政务服务的使用率为6.7%;通过政府手机客户端应用以及微信政务办事的使用率均为5.8%。这些数据虽然不是互联网和社会救助融合发展的独有数据,但却对各级民政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有较大的警示和启发意义。如何处理好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救助政务供给和社会多元化需求之间的动态均衡发展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且需深入研究的课题。例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信息互联网经济核查系统就存在供给和需求失衡问题,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科工作人员按照规范的表格填报数据,然后上报区县级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再上报市民政部门。可是,在回馈流程上却存在管理问题和技术问题,有些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用QQ回传截图,这既不规范也不安全。而且,区县民政部门打印出纸质版数据表,街道最低生活保障科工作人员需要到区县民政部门,从那些厚厚的纸质版数据表中逐个筛选哪一个属于本街道事项。这样的业务处理方式和管理机制必然导致工作量加大、效率低下。如果区县民政部门能充分考虑互联网供给方式和基层街道的互联网办公需求意愿,那么工作效率就可以大大提高。互联网和社会救助融合发展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本书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的“8+1”框架开展研究,但是并非全面论述互联网与每项社会救助制度融合发展,也不是综合分析所有参与社会救助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并非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而是偏重于民政部门实践工作研究。在研究内容方面,重点探析民政部门、减灾部门和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互联网政务基础设施建设、“两微一端”、“互联网+”社会参与、“物联网+”自然灾害救助等内容。一方面,深入研究上述尚未被学术界系统探索的问题,考察归纳互联网和社会救助事业融合发展中现存的主要问题、面临的困境和未来趋势,为互联网和社会救助实践融合发展提供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希望抛砖引玉,也为更多学术团队开展深入研究提供一些积累。本书的出版得到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卢小生编审及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一并致以衷心感谢。本书在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国内外学者的有关论著及教材,难以一一标注,敬请谅解并致谢意。本书虽经多次审核、修改和征求意见,但因时间仓促,加之编写人员边学边干,水平有限,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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